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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48胡国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4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国财,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国财于2017年1月2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55号泰盛绿岛小区93号别墅被害人沈某住处,趁房门未锁之机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5700余元及软中华香烟2包。被告人胡国财于2017年2月14日晚,再次至泰盛绿岛小区准备实施盗窃,后被小区保安扭获。被告人胡国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胡国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国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国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国财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国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国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胡国财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千七百元给被害人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萍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