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义翔与韩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义翔,韩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义翔,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鞠杰,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英,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威海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若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义翔因与被申请人韩英追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鞠杰、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贝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黄义翔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邮寄、人工等前置送达方式,也未提供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未经质证。因诉讼程序违法导致欠条未经质证。被申请人主张的2.8万元劳务费,申请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事后未将该欠条收回。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将欠条销毁,进行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3、执行程序中未与申请人联系,2016年底申请人乘坐航班时才知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韩英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1、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时间。(2012)库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经过公告期60日和上诉期15日,生效时间应为2013年1月30日。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6个内提出,本案申请再审人已经超过六个月时间,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2、申请人认为劳务费已经支付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3、本案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与再审申请书中的地址和电话是完全一致的,原审法院多次联系无果,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造成本案至今无法执行。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法院已通过打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其递交再审申请书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因申请人未在判决生效之日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再审申请人黄义翔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义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红卫审判员 邓晓辉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