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青岛嘉仕豪家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青岛嘉仕豪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嘉仕豪家俱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2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城阳区,故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