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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尔正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尔正,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尔正,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罗清泉,区长。委托代理人徐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张尔正因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简称永川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2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6年5月16日,张尔正向永川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永川区政府经批准的正在使用的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内容是永川区陈食街道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表、文字资料均需要;二、征收永川区陈食街道莲花塘村罗丝峻村民小组500余亩土地的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该批文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以及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永川区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以上征地批文如果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下发的征地批文,还请公开该征地批文报国务院备案登记的手续;五、以上征地批文的征地公告及对外公示的情况;六、上述征地在征地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资料;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名确认的资料。2016年5月30日,永川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依申请公开事项告知单》并邮寄送达张尔正,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一事一申请”原则,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且部分信息不属于我机关掌握或保存,请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如“一书四方案”为一个申请事项)加以调整,以便于我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永川区政府针对张尔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依申请公开事项告知单》,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其申请加以调整。被诉《依申请公开事项告知单》系永川区政府要求申请人张尔正对其申请加以调整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张尔正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尔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