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顾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5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勇,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顾勇曾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于2013年3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15日释放。被告人顾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勇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顾勇组织王某1、刘某1等15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某村一彩钢板房内,以“麻将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45450元,并从中抽头渔利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顾勇于2017年1月6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顾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戴某、刘某2、王某1、刘某1、王某2、屠某、许某、孙某2、周某、尤某、王某3、张某1、孙某1、陈某、张某2、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顾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勇犯赌博罪,判决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