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锡与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戴代贵、刘龙香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锡,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戴代贵,刘龙香,沈鹏珂,肖金花,杨才勇,谭兰容,徐艳飞,易华中,彭芙蓉,杨时容,伍贤军,杨爱国,肖乾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罗锡,男,200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被执行人:戴代贵,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龙香,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鹏珂,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金花,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才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谭兰容,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艳飞,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华中,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芙蓉,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时容,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伍贤军,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爱国,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乾实,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戴代贵等14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新宁县中心学校尚应该支付申请人9.1万元,戴代贵、刘龙香尚应该支���10.95217万元,沈鹏珂、肖金花支付11452.17元,杨才勇、谭兰蓉支付11452.17元,徐艳飞支付11452.17元,杨时容支付11452.17元,伍贤军支付11452.17元,杨爱国支付11452.17元,肖乾实支付11452.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沈鹏珂、肖金花、杨才勇、谭兰蓉、徐艳飞、杨时容、伍贤军、杨爱国已赔偿了所判决的应该赔偿金份额,共计赔偿15.9712万元。戴代贵、刘龙香,易华中、彭芙蓉、肖乾实未履行判决,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