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璇与史科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璇,史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22号申请人王璇,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申请人史科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负责人侯根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璇与被申请人史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4572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457200元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4月20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572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曹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