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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梅某某、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00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