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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文富、毛乾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文富,毛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文富,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周朝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乾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再审申请人姚文富因与被申请人毛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文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巍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