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文富、毛乾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文富,毛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文富,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周朝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乾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再审申请人姚文富因与被申请人毛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文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巍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