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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艾贞与被告龚必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艾贞,龚必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825号原告:蔡艾贞,女,194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朱公乡朱公村2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必成,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朱公乡朱公村2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系龚必成亲戚),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新桥社区1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艾贞与被告龚必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艾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艾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艾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艾贞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