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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会东与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东,孙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231号原告:任会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孙勇,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东诉被告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新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