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会东与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东,孙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231号原告:任会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孙勇,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东诉被告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新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