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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健,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健,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南京金桥市场金之辰文化办公用品销售中心实际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健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青竹”牌颜料全国总代理,根本不卖涉案马利品牌。被申请人提供的经营者工商登记为“王键”,并非申请人王健,二审法院以工商登记的身份证号相同就认定申请人即是侵权人,这非常草率和不负责。2.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高。被申请人在南京起诉了多家商户,卖涉案假货最多的商户只判赔了8000元,为何要判申请人赔偿20000元?申请人在诉讼中提出审计申请,但原审法院并未准许。3.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一审法院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审理本案。被申请人并非涉案商标所有人,因此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也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马利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王健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文书、照片、产品实物以及加盖“南京金桥市场金之辰文化办公用品销售中心”发票专用章的收据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王健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王健虽对此否认,并称相关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王键”,与其并非一人,但该经营者“王键”的登记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王健一致,王健亦认可其是南京金桥市场金之辰文化办公用品销售中心的业主,故在王健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其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无不当。其次,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并无不当,王健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及合理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王健要求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原审法院基于诉讼中王健并未提供相应财务资料,以及财务资料的证据效力存疑等因素,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应属合理。第三,经核查,本案一审中系由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故王健关于一审中只有一名法官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系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对涉案商标具备独占使用权,其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王健以此对公证文书提出的相关异议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王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