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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与周袆春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周袆春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60号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大洋洲镇朝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4951769W。法定代表人:唐勤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孙,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袆春,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袆春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