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洪钦与邱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钦,邱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42号原告:沈洪钦,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素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沈洪钦与被告邱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洪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洪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洪钦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沈洪钦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