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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苏长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远洋未来汇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远洋未来汇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22号之一原告:苏长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注册号:120102000002748。法定代表人:宋琦。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远洋未来汇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中心路89号天津远洋未来汇F133F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CN21H。法定代表人:杨永银。原告苏长娥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远洋未来汇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苏长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长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长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长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侯树田代理审判员  欧 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