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坤、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田坤,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820号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栖岩路33号附4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05956L。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飞,公司员工。被告:田坤,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280号修车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坤、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