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云,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云。被执行人赵丽。关于申请人周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龙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2016)豫1303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