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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41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深圳市某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深圳市某某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410-441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某某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商场两案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 睿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