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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希华与刘军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华,刘军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332号原告刘希华,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军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华与被告刘军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华撤回对被告刘军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令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绪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