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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韦家明、陈玉琼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明,陈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韦家明,男,1973年10月1日生,壮族,职员,户籍所在地:宜州市,现居住地:宜州市。被执行人陈玉琼,女,1976年7月18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福龙乡宜州村鸡中屯*号,申请执行人韦家明与被执行人陈玉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玉琼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韦家明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四个季度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陈玉琼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韦家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4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2017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韦家明与被执行人陈玉琼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玉琼分为四个季度偿还应付的抚养费3600元,第一季度已支付,剩下的2700元从2017年4月起分为三个季度支付,在每个季度的30日前支付900元给申请执行人韦家明提供的账户;二、申请执行人韦家明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陈玉琼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玉琼承担;五、若被执行人陈玉琼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家明可以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到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执行人韦家明同意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40号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义务,应由被执行人兰树松按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保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