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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2589号高超与郭胜、骆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郭胜,骆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589号原告:高超,男。委托代理人:吴安心,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胜,男。被告:骆凤英,女。原告高超与被告郭胜、骆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高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超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