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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福平、陈必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平,陈必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平,女,1981年1月21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必样,男,1972年8月23日生,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黄福平申请执行陈必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必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