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福平、陈必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平,陈必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平,女,1981年1月21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必样,男,1972年8月23日生,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黄福平申请执行陈必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必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