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宝良、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良,王晓丽,陈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良,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任,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良与被执行人王晓丽、陈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丽、陈任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