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翁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伟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自己一人在官渡镇某村的新家喝酒。15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新家沿县道X350线回老屋家。15时20分,被告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县道X350线33KM+900M路段时,与对方向由陆某驾驶的粤B×××××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9.93mg/100ml。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50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翁公交认字[2016]第002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陈某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丘党忠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