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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高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高菊英,习春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悦,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菊英,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张丕能(系高菊英丈夫),住同高菊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春玲,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湖北分公司)因与高菊英、习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9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保湖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护理费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对上诉人高菊英丈夫请假护理的事实及其误工损失的金额有异议,不予认可。高菊英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受伤后住院没有聘请护工,而是由其丈夫请假在医院里照顾,请假期间被单位扣掉了相应的工资,一审时也提供了单位的证明,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习春玲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高菊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医疗费60,217.01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误工费26,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50元、车辆修理费900元、高菊英丈夫请假损失费9,401.86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上述费用先由平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习春玲依法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7日,习春玲驾驶小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高菊英发生碰撞,致高菊英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习春玲负事故全责。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高菊英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肇事车辆向平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3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高菊英的损失先由平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习春玲赔偿。判决:1、平保湖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菊英医疗费60,217.01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误工费13,000元、护理费11,23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车辆修理费900元;2、高菊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习春玲20,900元;3、驳回高菊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习春玲负担。在本院审理期间,平保湖北分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高菊英护理费支出的争议,根据高菊英交通事故的受伤程度,结合就医病史及高菊英丈夫单位出具的请假证明,一审法院确定高菊英丈夫张丕能在高菊英住院期间进行陪护的事实,张丕能单位出具的请假证明及请假扣发事假工资及奖金的说明显示张丕能因请假被扣发15,900元,一审法院对应75天护理期酌情支持了11,232元实际护理损失,尚属合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平保湖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