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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小照与张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照,张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04号原告李小照,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汉文,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照诉被告张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汉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照撤回对被告张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