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小照与张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照,张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04号原告李小照,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汉文,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照诉被告张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汉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照撤回对被告张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