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健与郭嫚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健,郭嫚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467号原告彭健,男,1978年2月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朱柏年,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嫚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吴靖飞,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健诉被告郭嫚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健于2017年4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郭嫚莎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借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原告彭健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