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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岳泽选与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泽选,秦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622号原告:岳泽选,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艳学,男,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秦静,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岳泽选与被告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岳泽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泽选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泽选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泽选负担,退回原告岳泽选1087.5元。审 判 员  白玉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