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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秀芹与河北滏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芹,河北滏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5号原告:梁秀芹,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林,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北滏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南大峪村。法定代表人:郜庆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芹与被告河北滏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计2828元由原告梁秀芹负担。审判员  柴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银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