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飞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953号原告:张飞,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楼长,特别授权。被告:陈洪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飞与被告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飞自愿于2017年4月2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免收。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