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吕海宝,倪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3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吕海宝。被执行人倪台月。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吕海宝、倪台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涛、吕海宝、倪台月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未实现债权15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涛、吕海宝、倪台月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7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3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