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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龚正英与彭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英,彭信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298号原告:龚正英,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彭信双,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正英与被告彭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龚正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正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明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