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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万四千六百零九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