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俱宝平与徐振峰、张美容、宝鸡市天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俱宝平,徐振峰,张美容,宝鸡市天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俱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振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美容,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峰,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俱宝平与徐振峰、张美容、宝鸡市天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振峰、张美容、宝鸡市天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86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