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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学荣与张传江、许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荣,张传江,许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275号原告:杨学荣,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张传江,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许光振,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杨学荣诉被告张传江、许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学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元由杨学荣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