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燕等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燕,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远大村。法定代表人黎洋,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玉燕,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黎志华,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燕,黎志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燕,黎志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榕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