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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夏永好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永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永好,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永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198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扬州建工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夏永好诉请扬州建工公司支付因芜湖广济医院住院综合楼维修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劳动报酬,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该医院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扬州建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