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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君霞、李卫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君霞,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尹君霞,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卫新,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尹君霞与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的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2单元503号房屋一套,因(2016)冀068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2单元5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