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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立民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王立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民,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立柱,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贵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及其辩护人安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驾驶轿车流窜至双辽市双山镇,在双山镇大源泉机动车修理部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大挂车内风帆牌16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价值为1445元。在双山镇双鼎家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姚某停放的白色敞逢货车内风帆牌150型1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价值为720元。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驾驶轿车流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在梨村镇林业小区4号楼西侧,将被害人郑某家停放的货车内风帆牌15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760元。201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驾驶轿车流窜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在孤��子镇北头建国修理部门前,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水泥搅拌车内风帆牌15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1455元。在孤家子镇烈士碑对面,将被害人吕某停放的挂车内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480元。在孤家子镇亿达家园门市楼北侧高山家商店门前,将被害人孙某停放的半截子车内风帆牌10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260元。2016年5月初某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伙同姜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流窜至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在昌图县昌盛路昌盛壹品二期东侧道边,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大货欧曼车内的统一牌15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1445元。在昌图县一高大门东侧,将被害人尹某停放的蓝色欧曼车上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2420元。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盗得电瓶后,用于被告人王立柱开的沙场使用,使用后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被其分掉挥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电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驾驶轿车流窜至双辽市双山镇,在双山镇大源泉机动车修理部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大挂车内风帆牌16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1445元,在双山镇双鼎家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姚某停放的白色敞逢货车内风帆牌150型1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720元。2016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驾驶轿车流窜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在孤家子镇北边建国修理部门前,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水泥搅拌车内风帆牌15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1455元。在孤家子镇烈士碑对面,将被害人郝洪玉停放的挂车内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480元。在孤家子镇亿达家园门市楼北侧高山家商店门前,将被害人孙某停放的半截子车内风帆牌10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260元。2016年4月末、5月初某日晚,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等人驾驶轿车流窜至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在昌图县昌盛路昌盛壹品二期东侧道边,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大货车内的统一牌150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1445元。在昌图县一高大门东侧,将被害人尹某停放的蓝色车上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卸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166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物价部门作价,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王立柱、王立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3日晚在孤家子镇烈士碑对面,其朋友郝某停放的挂车内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被盗。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11月30日,在双山镇大源泉机动车修理部门口,其停放的大挂车内风帆牌165型2块电瓶被盗。5、被害人姚某的陈述,2015年11月30日,在双山镇双鼎家园小区门口,其停放的白色敞逢货车内风帆牌150型1块电瓶被盗。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3月13日晚,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北头建国修理部门前,其停放的水泥搅拌车内风帆牌150型2块电瓶被盗。7、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亿达家园门市楼北侧高山家商店门前,其停放的半截子车内风帆牌100型2块电瓶被盗。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6年4月末、5月初某日晚,在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昌盛路昌盛壹品二期东侧道边,其停放的大货欧曼车内的统一牌150型2块电瓶卸被盗。9、被害人尹某的陈述,2016年4月末、5月初某日晚在辽宁省昌图县昌一高大门东侧,其停放的蓝色欧曼车上风帆牌195型2块电瓶被盗。10、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的供述,供认大约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其二人驾车流窜至双辽市双山镇、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多次盗窃电瓶十余块。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在梨树镇林业小区盗窃郑某家的电瓶,经查,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供认在梨树镇盗窃的时间、地点与被害人丢失电瓶的时间、地点均不一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在梨树镇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认罪态度较好及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立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王立民、王立柱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445元、被害人姚某人民币72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55元、被害人郝洪玉48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60元、黄某人民币1445元、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文军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郑大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