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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昌洪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洪,重庆泰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812号原告:吴昌洪,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泰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双石村。法定代表人:李洪。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原告吴昌洪与被告重庆泰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昌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昌洪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