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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红帅与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帅,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10号原告:李红帅,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军、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社,男,公司员工。原告李红帅与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红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帅自行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李红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