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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4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亮与赵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赵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4197号之一原告:马亮,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赵龙飞,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负责人:于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亮与被告赵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马亮负担。审 判 长  孟 莹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