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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振华、黎献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华,黎献球,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黎献球,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唐敏,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振华与被执行人黎献球、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