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有军诉冯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冯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545号原告:王有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冯亚杰,妇,52岁,住林甸县。原告王有军诉被告冯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有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有军负担。审判长 何明光审判员 刘志仁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