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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有军诉冯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冯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545号原告:王有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冯亚杰,妇,52岁,住林甸县。原告王有军诉被告冯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有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有军负担。审判长  何明光审判员  刘志仁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