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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89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苏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肥西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