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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詹达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詹达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6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解放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62035。代表人:李俊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詹达练,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詹达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