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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伟、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91执异8号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杨,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54号301房间。法定代表人缴宝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二段12-8号。负责人何善林,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伟与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赵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本院查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赵伟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赵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