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信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信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信娟,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信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信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信娟与石文翠、王某(均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工薪商城内,先后多次利用吸盘去除磁扣的方式,窃取商城内的内衣、鞋子等衣物。经鉴定,被盗衣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付信娟和石文翠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工薪商城内,窃取儿童内裤4条、睡衣1件。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125元。2.2016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付信娟和石文翠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工薪商城内,窃取女士棉鞋1双、男士皮鞋1双。经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人民币288元。3.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付信娟和王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工薪商城内,窃取男士皮鞋1双、女士皮鞋1双、女士休闲棉鞋2双,在去除磁扣过程中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人民币476元。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付信娟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儿童内裤4条、女士棉鞋1双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盗商城,被告人付信娟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信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戴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被告人付信娟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信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信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信娟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信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