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37号被执行人:陈东,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东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东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