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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37号被执行人:陈东,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东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东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