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534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后河卢村南三环西南侧。经营者:赵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童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原告向被告瑞腾公司出租架子管、扣件、丝杠、短管等物资,用于亚星盛世星苑工程建设,被告瑞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款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如有损害,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等。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瑞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款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如有损害,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等。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亚星盛世星苑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向被告提供物资。2016年3月9日,由于被告瑞腾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亚星公司负责人崔庆才在合同上签署承诺“确保集团公司付款后按此比例直接付至租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全部工程完工,原告与被告瑞腾公司进行结算,2016年11月15日瑞腾公司确认应向原告支付租金、丢失赔偿费、清理费共计2207849.21元。除合同履行期间已支付的770000元租金外,尚有1437849.21元一直不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瑞腾公司和亚星公司支付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经查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工商登记已注销,故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正光 搜索“”